丰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餐饮行业油烟升级改造以奖代补工作办法
Posted by admin / 2024-09-15 09:56 / 餐饮行业油烟升级改造 / 106 / 0
丰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餐饮行业油烟
升级改造以奖代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2024年接诉即办“每月一题”餐饮油烟治理工作的函》(京环函〔2024〕7号),鼓励餐饮行业主动开展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切实解决“达标扰民”“扎堆扰民”等油烟扰民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升级改造,是指餐饮单位在静电工艺基础上,加装活性炭吸附、雾化除臭或整体更换油烟净化设施的方式,提升餐饮油烟净化效率,有效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
第三条 升级改造后采用静电+光氧、静电+光氧+活性炭吸附、PS-II活性氧除异味等工艺的油烟净化设施,适用本办法。单独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油烟净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五条 全区范围内,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的餐饮单位,升级改造后废气排放满足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报资金补贴的餐饮单位,应注册登记在丰台区范围内,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根据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工艺,分4类进行补助:
第一类:整体更换油烟净化器,工艺为“静电+光氧+活性炭吸附”的。小型餐饮单位(风量2000-4000m³/h)给予1000元补助;中型餐饮单位(风量6000-10000m³/h)给予3000元补助;大型餐饮单位(风量≥12000m³/h)给予6000元补助。
第二类:整体更换油烟净化器,工艺为“静电+光氧”的。小型餐饮单位(风量2000-4000m³/h)给予600元补助;中型餐饮单位(风量6000-10000m³/h)给予1800元补助;大型餐饮单位(风量≥12000m³/h)给予3600元补助。
第三类:不整体更换油烟净化器,在原静电或静电+光氧工艺基础上,加装活性炭吸附工艺。小型餐饮单位(风量2000-4000m³/h)给予100元补助;中型餐饮单位(风量6000-10000m³/h)给予300元补助;大型餐饮单位(风量≥12000m³/h)给予600元补助。
第四类:升级改造采用PS-II活性氧除异味设备,给予10000元补助。
第八条 在2024年6月30日前与厂家签订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合同,并于9月30日前完成升级改造的餐饮单位,全额发放补助资金;11月30日前完成升级改造的餐饮单位,按照对应补助资金的50%发放补助资金。 在2024年6月30日后与厂家签订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合同,并于9月30日前完成升级改造的餐饮单位,按照对应补助资金的50%发放补助资金;11月30日前完成升级改造的餐饮单位,按照对应补助资金的30%发放补助资金。 2024年12月1日以后签订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合同的将不再发放区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餐饮单位验收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升级改造前后对比照片、油烟净化设施更换或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升级改造前后的废气检测报告、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
第十条 餐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踏勘及验收工作。现场踏勘时,餐饮单位须至少安排2人共同参与。经现场踏勘及材料审核后,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应出具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餐饮单位,将不能享受区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安排及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统一安排在丰台区生态环境局,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2024年度区域内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拟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丰台区财政局,丰台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餐饮单位,如有涉及立案审查程序的,暂停补贴资金发放,待审查结束后重新评估是否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发现餐饮单位在补助资金申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法律程序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一个营业执照仅能领取一次补贴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餐饮单位是实施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治理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六条 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补助政策,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结合餐饮油烟信访举报投诉情况,确定2024年度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计划,组织项目验收。 丰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升级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餐饮单位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餐饮行业油烟升级改造以奖代补工作办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bjf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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